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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3-05-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为做好我院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是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分配名额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分为特困生和贫困生二档,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4000元和25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在《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档中列为“特困生”或“贫困生”等级;并附乡镇以上单位出具的贫困证明。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一)评定当学年受到违纪处分;
(二)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骗取资助行为的。
(三)日常生活有高消费行为,如: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
第四章 评选时间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每年11月份,学院学生处根据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各二级学院学生总数,按照相应比例向各学院分配具体名额。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签署《诚信承诺书》;
(二)以班级为单位组成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推评,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并在班级公示1—2天;
(三)各二级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在校表现,经过复核后,在各自学院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处;
(四)学院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推荐材料统一复审,确定获助学生名单,并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通过,最后将最终结果报省资助中心。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国家助学金,评审名单确定后在班级、二级学院及全院进行公示。各二级学院要严格履行评审、公示和初审等程序,严禁多人分享一个指标及金额,不得要求获奖、受助学生捐赠奖助学金,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对国家助学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要及时发放给受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一经查实获奖学生有违反第八条,收回助学金,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的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应用于补贴学习和生活费用,以及交纳学费,杜绝请客送礼,铺张浪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上级部门如有新的文件要求,按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话:0575-88343188(党政办) 传真:0575-88365125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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