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流程
办事流程
当前位置: 首页  办事流程

学生受处分程序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4-09-08
学生处分视情况分为五类,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1. 受处分的学生到二级学院学工办填写处分认定表,并提交检讨书一份;
2. 班主任辅导员、家长签字,二级学院院长签字盖章;
3. 由相关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材料和情况说明;
4. 经学生处查清事实,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拟文,学校党政办发文并公布。
5. 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还需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发处理决定,学校发文并公布。
6. 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还需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校长签发处理决定,学校发文并公布,并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7.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自处理决定宣布之日起15日之内办理完离校手续。违纪学生提出申诉的,可适当延缓办理,但最长不超过30天。逾期不办的,由所在学院为其代办手续,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8. 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9.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违纪学生。(详见《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条例》)。
10.违纪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电话:0575-88343188(党政办) 传真:0575-88365125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会稽路428号(稽山校区) 群贤中路2801号(镜湖校区)
浙公网安备33069802000007号 浙ICP备0501460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