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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撤销处分程序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4-09-08
1. 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后可以提出撤销处分申请,表现优秀的学生可以提前提出撤销处分申请,但原则上不得少于半年
2. 提交受处分期间的思想汇报,每月一份;
3. 班主任和班小组对处分的学生进行各方面的综合鉴定,并提交书面材料一份;
4. 二级学院审核,签字盖章,报学生处;
5.经学生处审核后提出撤销意见,学生处拟文,学校党政办发文并公布。
电话:0575-88343188(党政办) 传真:0575-88365125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会稽路428号(稽山校区) 群贤中路2801号(镜湖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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