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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贫困生认定标准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3-05-09
凡我院在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符合相关条件和情况的,均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为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根据其家庭贫困程度可分为特殊困难生和一般困难生二个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各二级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 特殊困难生。
凡在院学习期间学生其家庭经济困难,提供学宿费和生活费有较大困难,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认定为特殊困难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3)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无经济来源。
(4)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5)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6)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造成经济困难的;
(7)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8)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二)一般困难生。
凡在院学习期间学生其家庭可提供部分生活费和学宿费,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生。
(1)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收入较低且有多子女(含三人)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中长期有自费负担的危重病人;
(4)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
(5)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6)农村低收入贫困家庭学生(人均月收入800元以下)
(7)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包括再婚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00元以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2)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要求:
(1)以上贫困生所需要的条件均需要家庭所在地民政局(民政科)的签字、公章证明。
(2)有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经济房的同学优先考虑。
(3)确定成员名单应在各自二级学院内进行公示。
电话:0575-88306001(学生处、党委学工部、武装部) 传真:0575-88365125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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