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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5-09-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进修生、成教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毕业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认错态度好,能主动承认错误事实,并作出深刻检查,确有真诚悔改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纪、违法事件者;
(四)有立功表现者;
(五)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配合问题查处者;
(三)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第八条 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九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可以按期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受违纪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未撤销前不得申请奖学金及授予各类荣誉称号,具体期限根据情节和本人实际表现而定。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参加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逮捕,而又免于起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者和侵占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甚至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诈骗、侵占、窝赃、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比照偷窃行为处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人致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假借劝架、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持械打人者;擅自组织家长、媒体参与者;不服从学校调解者;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比照第二款从重处分。
(四)结伙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打架斗殴,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的费用,赔偿资费以医院鉴定和学生工作部门调解为准。
第十六条 酗酒滋事者,参照相关条款处分。
第十七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视听、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没收一切传播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处理男女同学交往,行为不端,有损大学生形象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处分;
(二)造成恶劣影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造成恶劣影响并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行为不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生公寓内进行烧煮食物、焚烧废纸杂物、熄灯后燃点蜡烛等易引起火灾的物品者,违规使用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大功率电热器具(电炉、热得快等)或劣质电器者;视听或播放影响他人健康、休息及妨碍他人的任何设备和设施者;不听批评并屡次使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未经管理人员同意擅自将外来人员带进宿舍产生严重后果的;未办理请假手续,晚归或夜不归宿;视情节轻重给予学院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出版刊物或擅自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参与非法传销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价值不满2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包括200元)以上、不满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包括500元)以上或虽未造成500元以上损失,但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破坏教室、宿舍等处电路、电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破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包括寝室)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扰乱正常的课堂、会场、餐厅等的公共教学、娱乐和生活秩序,或进行学校禁止举行的活动,不听劝阻者,或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不遵守学校有关安全规定,随意违反消防、治安和安全法规,造成本人或他人伤害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屡次不遵守学校有关纪律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学校内参加或组织他人进行宗教活动的,或在校外参加或组织他人进行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恶意拖欠学费或拖欠国家助学贷款,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校内外互联网安全管理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浏览宣扬黄色、暴力内容等非法网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校内外互联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按盗窃或者诈骗的相关法律规定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系统瘫痪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公开或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者,用侮辱性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者,制作、传播或利用各种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字、图像者;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盈利性活动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七)利用信息媒体工具(手机、QQ、BBS等)传播谣言、聚众闹事、破坏社会稳定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 作伪证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旷课学生,必须进行严肃批评和教育,并按如下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1.一次旷课达2学时以上,5学时以下,给予学院通报批评;
2.旷课累计达5-7学时,给予学校通报批评;
3.旷课累计达7-21学时,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累计达22-42学时,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达43学时或以上者,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组织(纳入学籍管理)的各类课程统考的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不按规定就座,经提醒未改正的;
3.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活动的;
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组织(纳入学籍管理)的各类课程统考的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桌面等处抄写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参与团伙作弊者;
8.以各种借口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者;
9.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
10.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组织(纳入学籍管理)的各类课程统考的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3.在校学习期间第二次作弊者;
4.团体作弊的组织者或主谋者;
5.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者;
6.不听从监考教师的批评、处理,纠缠、谩骂、威胁监考教师和严重干扰考场纪律者;
7.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
第三十一条 对未纳入学籍管理范围的其他考试,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可参照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研究及撰写毕业论文、实习报告,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等),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原则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材料必须用钢笔书写,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材料包括:违纪呈报表、本人检讨、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及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
第三十五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决定后,班级管理老师上报相关材料,学院拟文上报学生处核准,学校发文并公布。
(二)凡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相关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材料(因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由教务处提供;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处提供;因在宿舍内违纪的由公寓管理办公室提供),经学生处查清事实,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拟文,学校发文并公布。
(三)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相关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材料(因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由教务处提供;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处提供;因在宿舍内违纪的由公寓管理办公室提供),经学生处查清事实,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拟文,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发处理决定,学校发文并公布。
(四)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相关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材料(因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由教务处提供;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处提供,因在宿舍内违纪的由公寓管理办公室提供),经学生处查清事实,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拟文,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校长签发处理决定,学校发文并公布,并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五)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对违纪学生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六份,一份送交给违纪学生本人;一份寄给学生家长;一份送交违纪学生班主任;一份送交违纪学生所在学院;一份存入违纪学生本人档案;一份留存学校文书档案。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送交通知上签字。违纪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交人员记录在案。学院在收到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同时立即将处分决定通知违纪学生家长。
第三十六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自处理决定宣布之日起15日之内办理完离校手续。违纪学生提出申诉的,可适当延缓办理,但最长不超过30天。逾期不办的,由所在学院为其代办手续,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违纪学生拒绝在送交通知书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交违纪学生本人的,以学校公布之日算起),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违纪学生。(详见《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条例》)。
违纪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违纪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对违纪学生的教育和处分的撤销
 
第三十八条 为切实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帮助工作,凡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改正违纪行为后,通过相关程序,可向学校申请撤销处分。
第三十九条 处分撤销考察期一般为一年,表现优秀者,可提前撤销处分,但不得少于一学期。
第四十条 处分撤销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与违纪处分的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相同。
第四十一条 处分撤销后,在下一学期仍旧可以参加有关评优。
第四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的教育由辅导员班主任、学工办、家长等多方配合共同教育,要以鼓励为主,激发该生奋发向上,正确认识、反思错误的发生原因,使其接受教训,尽快改正。
第四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内应定期写思想汇报,向辅导员班主任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等综合表现。一般为一个月汇报一次。处分考察期满后,学生应主动申请撤销处分,并由所在班级召开学生座谈会征求相关意见,经辅导员班主任、学院学工办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生处批准,学校可同意撤销处分。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必须如实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电话:0575-88343188(党政办) 传真:0575-88365125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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