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早晚自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5-09-18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生早、晚自习的正常开展,提高自习质量,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推进学风建设,根据《高等教育法》等有关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早、晚自习是日常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自学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学生理解学习内容,做好新课预习的有效手段。任何学院或部门不得无故取消或妨碍学生自习。
第三条 办法适用于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早、晚自习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处、各学院职责
 
第四条 学生处代表学校行使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责任。学生处依据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早、晚自习课进行总体要求,制定相关规定,监督考核学院工作,并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自习环境。学院是学生早、晚自习管理工作具体落实部门。各学院应当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制定符合学院实际情况的管理细则,有效地组织班主任、辅导员及学生干部进行学生早、晚自习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三章学生早、晚自习的考核
 
第五条 参加早、晚自习的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早、晚自习管理的相关规定,主动配合考勤。各学院要做好早、晚自习的考核、评比工作,保证早、晚自习的出勤率。
第六条 各学院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为各年级、各班级安排好足够的自习教室。学生应当从第一周开始参加早、晚自习,至期末停课时结束。早自习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上7:30—7:50,晚自习冬令时时间为:周日至周四晚上18:30—20:05,晚自习夏令时时间为:周日至周四晚上19:00—20:35,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学生早、晚自习的考核如下:
1.学生要按规定的时间参加早、晚自习。早自习以一学时计,晚自习以两学时计,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或早退,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早晚自修缺勤按照实际学时记入班级考勤记录本。
2.因事因病无法参加早、晚自习者必须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老师办理请假手续,并将有效请假条交与负责值勤的班级干部以备核查。没有请假的学生记为无故缺勤。
3.托人或代人虚报出勤,或者弄虚作假、包庇错误,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屡犯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和取消党员发展对象或入党积极分子资格,不得参与当年的评优评奖,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4.早、晚自习的出勤和遵守自习纪律情况,作为每学期学生综合测评内容之一。早、晚自习累计缺勤五节课或违反自习纪律被记载三次及以上者不得参与本学期内的评优评奖。累计旷课达一定学时者,按《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5.各班级每天都要对本班早、晚自习出席情况进行自我考勤;各学院要安排专门的老师或班主任助理及学生干部对各班级早、晚自习出勤率进行定期考勤。各班级早、晚自习考勤结果直接与班级考核、评优挂钩,出勤率低于80%或在考勤中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班级不得参与优秀班集体的评选。
6.学生早、晚自习情况评比排名作为学院学生工作综合考评先进单位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学生早、晚自习的纪律要求
 
第八条 参加早、晚自习的学生要遵守自习纪律,服从管理要求,积极提高自习效率,主动营造良好的自习环境。
第九条 学生参加早、晚自习时的纪律要求如下:
1.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年级、年段自行选择自习地点,原则上必须要到教室、图书馆,在宿舍自习的学生,在自习时间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2.自习期间学生应当保持教室及走廊安静,不在教室或走廊大声喧哗,随意走动,以免影响其他同学学习。
3.自习时间不得在教室里玩手机、吃东西等做一些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各班自觉维护教室清洁卫生,下课将书本、稿纸等物品带走,不得损坏公物。
4.自习时间各班不得组织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如特殊情况需组织活动,须报辅导员批准。
5.各学生组织不得在自习时间召开例会,如特殊情况需召开,必须报班主任、辅导员批准。
6.自习时间如有正常上课,参加正常上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教务和后勤部门应当主动及时地为学生提供良好的自习环境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起试行。
电话:0575-88343188(党政办) 传真:0575-88365125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会稽路428号(稽山校区) 群贤中路2801号(镜湖校区)
浙公网安备33069802000007号 浙ICP备0501460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