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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班级心理委员管理办法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7-05-31
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中提出,要发挥大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中互助和自助的重要作用,要建立从学生骨干、辅导员、班主任到院系、部门、学校的快速反应机制。设立班级心理委员,是高校加强和改进心理健康教育的需要,是促进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多极化网络的需要。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完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夯实心理健康教育基础,更好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生命教育工作,加强我校心理委员队伍建设,推进大学生心理教育走向规范化、常规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心理委员是指专门负责开展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和生命教育工作的班委成员,是我校心理健康教育体系中重要的一支工作队伍。
第二条  心理委员属于班干部,在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及二级心理辅导站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心理工作,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二级心理辅导站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培训、管理与考核。
第三条  心理委员作为一名班干部,应以平等、尊重、服务同学的态度为有相关需要的同学提供心理帮助,承担或协助实施针对班级心理健康教育的各项事务或活动。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认真学习并积极宣传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传播心理健康理念,引导班级同学树立现代健康观念,树立正确的生命观,提高同学心理保健的意识和能力;
(二)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生命教育活动。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二级心理辅导站的指导下,心理委员要组织班级开展丰富多彩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和生命教育活动,宣传心理卫生知识,提高同学的心理素质和健康水平,增强同学们的心理调适能力。要动员和组织班级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开展的各项心理健康教育和生命教育相关活动,要根据班级实际,自行设计和组织符合同学需要的班级心理健康教育主题活动;
(三)及时反映异常心理问题。心理委员要做有心人,平时多观察,多深入同学之中,及时发现、了解同学心理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认真执行心理委员上报制度,特别是严重危害身心健康、容易引发严重后果的心理危机现象,应及时向二级心理辅导站报告。  
(四)为同学提供心理支持。帮助班级同学消除心理困扰、克服不良情绪,心理委员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要及时给予同学关心、情感支持和力所能及的帮助,适当建议有心理困惑的同学前往二级心理辅导站或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接受心理咨询。
(五)落实学校及学院的工作任务。协助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二级心理辅导站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建档、心理排查、心理健康宣传月活动、生命文化节活动、班级团体辅导、心理调查等工作。定期参加会议、上岗培训等活动。搜集班级同学在学习、生活、思想、心理等方面的信息,实行日报、周报和月报制度。
(六)危机事件及时反馈。
心理委员需做好心理危机干预的预警工作,发现有学生处在心理危机、应激状态或心理明显异常,甚至有自伤和伤人可能时,在第一时间内向辅导员和二级心理辅导站报告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严格保护同学隐私,维护同学权益;
(二)先令自己成长,再帮助同学成长;
(三)立足于生活与学习,解决实际问题;
(四)时刻留心问题,提高警觉意识,及时报告求助。
 
第三章 选聘与表彰
第六条 任用条件
(一)热心班级心理健康工作,乐于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服务意识。
(二)热爱生活,为人乐观、热情诚恳,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三)具有良好的观察力、理解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在同学中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严格遵循心理健康教育的保密原则。
第七条 选拔程序
(一)每个班级设立1名心理委员(特殊情况可按性别各设立1名),通过自我推荐、同学选拔、班主任辅导员审核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候选人。
(二)参加二级心理辅导站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培训并合格者。
(三)参加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综合测试,且测试合格者。
第八条 考核方式
(一)学期(季度)考核:二级心理辅导站根据心理委员参加学院活动的积极性、具体表现、班级同学的认同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优秀比例最高可占学院心理委员总数的30%;
(二)年度考核:二级心理辅导站根据两学期心理委员的表现,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对心理委员进行考核,其中两学期考核为优秀的心理委员评委优秀心理委员,考核结果均在学校心理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表彰
(一)心理委员享受班干部待遇,优秀心理委员可直接参与校大学生心理协会部长以上岗位竞选;
(二)年度考核优秀的心理委员,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予以表彰;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心理委员将予以辞退,合格及其以上等级的心理委员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统一颁发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班级心理委员一经任命,原则上不随年级上升而变更,直至毕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属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处(党委学工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电话:0575-88343188(党政办) 传真:0575-88365125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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