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在校内主管机构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培养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财务、人事、教务、后勤、宣传、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处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的相关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五条 学生处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勤工助学活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具体职责为:
1.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指导和监督用人部门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考核。
2.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3.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七条 各用人部门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根据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指导和工作考核管理,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各用人部门申请设立固定岗位或临时岗位,必须坚持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在每学期初向学生处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学生处统一审核、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设立。
2.勤工助学岗位没有合适的学生时,由学生处或各学院学工办通过招聘优秀学生助理或通过其他合理的方式填补岗位空缺。各类固定教室不予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卫生打扫、日常管理由使用班级负责。
3.暑假期间,学校档案馆、招生就业办公室等处室因涉及全校档案整理和招生接待任务等工作,根据工作实际,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申请设置假期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二级学院不设立暑期勤工助学岗位。
4.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日常定为 500 元/月(特殊岗位 600 元/月, 岗位数不超过10%)。校内暑期特设岗位报酬定为 100 元/天。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条件:
1.本校全日制正式在籍并登记在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条件可适当放宽)。
2.学有余力,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中等以上,无不及格现象。
3.平时各方面表现良好,无违纪处分。
4.生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程序:
1.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同学是已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由学院审核。
2.学院审核无异议后,由学生处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审核后上岗。
3.学生按规定时间与使用部门联系并上岗。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考核管理:
1.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服从用人部门的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自觉提高责任意识与业务能力。
2.各用人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实际,每学期初及时修订本部门《勤工助学管理考核细则》并报学生处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备案,严格按A、B、C三个等级分别明确一类岗、二类岗、三类岗和其他岗位的具体考核标准,包括工作时间、任务量、完成质量和综合表现等,不达标者不能申领相应等级的勤工助学酬金。
3.各用人部门要安排专人,严格按照上报的考核细则按时完成本部门勤工助学月度考核工作;遵循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合理地制订并上报勤工助学月度考核工资表,仔细审核等级金额,确保不超过总体预算。
4.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可以依据考核情况浮动,连续两次考核为差者,用人部门可以辞退,同时报学生处备案,原则上今后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制度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5.各用人部门应从紧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一旦部门有人员增加,要及时撤岗;工作有变化需调整时,也应及时告知学生处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
6.学生处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与考核进行督查并予以通报,凡通报三次以上仍整改不力的,追究岗位管理部门的责任,取消相关学生的勤工助学资格以及该岗位的设置。
7.各学院应在用人部门配合下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做好跟踪教育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原则上不低于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六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七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方可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归属校学生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浙越学字〔2014〕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