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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外语等级考试及期末考试诚信教育的通知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4-12-15

 

各学院、班级:

全国大学外语三、四、六级考试及本学期期末考试在即,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端正考风,严明考纪,诚信应考,坚决抵制作弊等不良风气,培养和树立起良好的考风考纪,做到班级零舞弊。请各学院相关部门、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继续认真组织开展好学生诚信考试教育活动,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考试作弊危害性的认识

各班级要组织同学们认真学习学校《学生手册》中关于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考场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附件中关于考试纪律的有关通知,让每一个学生做到知规章、守规矩,宣传国家教育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让每一个学生知晓作弊信息将记入考生个人档案,作弊档案将会终生记载,要从制度层面上有效地约束学生考试行为。大学外语等级考试作为国家级考试,教育部将建立考生个人的网上诚信档案,对考生的违纪情况记录在案,向社会开放查询。尤其要跟本科学生强调如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将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二、各班级要开好学生考前动员与考前教育主题班会

针对考试前极少数同学存在的侥幸心理和作弊动机,各班级要组织召开诚信考试主题班会,进行深入细致地考前动员和教育,帮助学生熟知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及时了解学生考试准备情况,及时消除极少数同学的侥幸心理。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等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相应的教育与引导工作。

       三、校团委、各学院分团委、学生会要积极开展诚信考试宣传活动

校团委、学生会以及各学院分团委、学生会要通过组织开展诚信教育相关活动,积极发挥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从而带动全体学生认真遵守学校有关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认识考试目的,认真对待考试结果。

       四、加强学风建设,履行工作职责

各级部门要以考试为契机,营造勤学外语的良好学风。迎考期间,辅导员、班主任要加强学生日常管理,按时作息,抓好学风建设,任课教师要加强课堂纪律、考前复习的监督检查,让学生集中精力复习迎考。

要加强考试管理。各学院要进一步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学生动态,加强学生教育和管理的针对性。各学院要组织相关老师在做好考前动员的基础上,加强考试期间的考场巡视工作,维护考场纪律。各监考老师要认真学习相关考场纪律的文件,切实做好考场的纪律教育。

       五、提醒学生注意考试安排

提醒参加考试的学生务必带好学生证、身份证和等级考试的准考证,未带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证件丢失者请抓紧时间办理。明确考场安排,注意考试时间安排。确保考前工作的完备、妥当。

希望各学院、班级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学生的考试纪律教育,坚决杜绝学生考试违纪、舞弊现象,共同维护我校良好的学风考风。

 

附件1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影响其他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案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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