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20-2021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通知
各学院:
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2020-2021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要求及标准
1.评选对象
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正式在册的本科、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3.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须在2020-2021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SPT学生奖学金”获得者或“励志SPT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奖金按照就高原则发放。
4.注意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二、名额分配
本科生:
学院 |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 |
英语学院 | 76 |
东方语言学院 | 60 |
西方语言学院 | 53 |
国际商学院 | 46 |
国际金融与贸易学院 | 41 |
网络传播学院 | 67 |
中国语言文化学院 | 48 |
酒店管理学院 | 32 |
东部理工数据科学与传播学院 | 7 |
艺术学院 | 5 |
合计 | 435 |
高职生:
学院 |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 |
应用外语学院 | 23 |
合计 | 23 |
三、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1.个人申请:10月28日前,各学院向学生宣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事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智慧学工系统中提交申请,并同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详细说明申请的理由。各学院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及班级学生进行评议,并写出明确的评议意见。
2.学院评选:11月1日,各学院要成立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学工办成员、辅导员代表的评审小组,根据班级评议意见,进行评审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初步确定名单,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校学生处。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处(党委学工部)。联系人:石老师。联系电话:89114688,电子稿发至邮箱:45714555@qq.com。
3.学校评审:11月4日,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查后,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4.公示:11月8日,对拟推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广泛接受广大师生意见。公示无异议后,于11月15日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四、工作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国家新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涉及学生切身利益,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精心组织。
2.各学院要主动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众多困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及时完成评选工作。
3.各学院要切实加强获奖学生的后续管理,及时进行其他受助情况的汇总登记。奖学金应用于购买学习或生活必需品,不得用于请客、奢侈浪费或其他高消费等,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奖学金,并将取消名单和取消原因及时送交学生处备案。
附件:1.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2020-2021学年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材料填写说明(2021年)
注:附件1以纸质打印稿(一式二份)和电子稿形式报送,其中一份申请表后面须附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表》复印件;
附件2以纸质稿(一份)和电子稿形式报送。
校学生处(党委学工部)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