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22-2023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普通高校奖助学金评审报送工作的通知》(浙教发展〔2023〕31号)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开展2022-2023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要求及标准
1.评选对象
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正式在册的本科、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3.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须在2022-2023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SPT学生奖学金”获得者或“励志SPT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奖金按照就高原则发放。
4.注意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二、名额分配
本科生:
学院 |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 |
英语学院 | 78 |
东方语言学院 | 63 |
西方语言学院 | 43 |
国际商学院 | 57 |
数字贸易学院 | 42 |
网络传播学院 | 61 |
中国语言文化学院 | 52 |
酒店管理学院 | 40 |
东部理工数据科学与传播学院 | 10 |
艺术学院 | 10 |
合计 | 456 |
高职生:
学院 |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 |
应用外语学院 | 31 |
合计 | 31 |
三、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1.个人申请:10月12日前,各学院向学生宣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事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的理由。各学院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及班级学生进行评议,并写出明确的评议意见。
2.学院评选:10月18日,各学院要成立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学工办成员、辅导员代表的评审小组,根据班级评议意见进行评审并确定初评名单,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材料于10月20日前统一报送学校学生处(须有签字盖章)。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88306001,电子稿发至邮箱:562333833@qq.com。
3.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对各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公示:拟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党政联席会审议。
5.报送:11月9日前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四、工作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国家新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涉及学生切身利益,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精心组织。
2.各学院要主动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众多困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及时完成评选工作。
3.各学院要切实加强获奖学生的后续管理,及时进行其他受助情况的汇总登记。奖学金应用于购买学习或生活必需品,不得用于请客、奢侈浪费或其他高消费等,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奖学金,并将取消名单和取消原因及时送交学生处备案。
附件:1.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 2022-2023学年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3.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材料填写说明(2023年)
注: 附件1以纸质打印稿(一式二份)和电子稿形式报送;
附件2以纸质稿(一式一份)和电子稿形式报送。
校学生处(党委学工部)
2023年10月7日
附件2:2022-2023学年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xls
校学生处(党委学工部)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