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23-2024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学助〔2024〕3号)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开展2023-2024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要求及标准
1. 评选对象
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正式在册的本科、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3. 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须在2023-2024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或“励志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奖金按照就高原则发放。
4. 注意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二、名额分配
本科生:
学院 |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 |
英语学院 | 70 |
东方语言学院 | 55 |
西方语言学院 | 44 |
国际商学院 | 71 |
数字贸易学院 | 44 |
网络传播学院 | 57 |
中国语言文化学院 | 52 |
酒店管理学院 | 25 |
东部理工数据科学与传播学院 | 8 |
艺术学院 | 8 |
合计 | 434 |
学院 |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 |
应用外语学院 | 10 |
合计 | 10 |
三、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1. 学生申请。各学院向学生宣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事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书面申报。各学院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及班级学生进行评议,并写出明确的评议意见。
2. 学院评审、公示。各学院要成立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学工办成员、辅导员代表的评审小组,根据班级评议意见进行评审并确定初审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请各学院自行做好评审过程材料留档工作。10月20日前,学院统一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学生处(须有签字盖章)。联系人:王老师,88306001,电子稿发至邮箱:562333833@qq.com。
3. 学生处审核。10月25日前,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和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和审核。
4. 学校公示。拟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党政联席会审议。
5. 结果报送。11月8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工作要求
1.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国家新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涉及学生切身利益,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精心组织。
2. 各学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要求完成评选工作,确保上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影响学校整体工作。
3.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获奖学生的后续管理,及时进行其他受助情况的汇总登记。奖学金应用于购买学习或生活必需品,不得用于请客、奢侈浪费或其他高消费等,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奖学金,并将取消名单和取消原因及时送交学生处备案。
4.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国家专项资金发放,各学院在具体评选过程中如有名额多余或不足情况请及时与学生处协调。
附件2:2023-2024学年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xls
注:附件1以纸质打印稿(一式二份)和电子稿形式报送;附件2以纸质稿(一式一份)和电 子稿形式报送。
校学生处(党委学工部)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