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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23-06-13

各学院: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宣传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这一资助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摸清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认真组织申请、填报、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做好2023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二、申请对象

       2023年浙江省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浙江省内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以享受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已实施入职补贴政策的按原政策实行。

三、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据实补偿或者代偿,本专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毕业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补偿代偿分三年完成,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应补偿代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2021年已申请过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尚未补偿代偿部分资金继续按照原先批准金额执行。

四、材料报送

       1.学生提交《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纸质版(附件1)及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式两份至学院;

       2.学院审核后填报《2023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一式一份(附件2),连同《申请表》纸质版(附件1)和劳动合同复印件于91日前上报到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附件2《汇总表》同时报送电子版到邮箱。

 

附件:1.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

        2.初审名单汇总表

 

校学生处(党委学工部)

202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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